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EV-114-北簡-2033-2025031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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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蘇睿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 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9,59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計算式:1,110元-500元=61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