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4-北簡-2043-2025031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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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43號 原 告 秦詣擎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徐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 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苗栗縣大湖鄉、租賃標的物係坐 落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租賃契約書在卷可參,則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不動產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