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4-北簡-2058-2025031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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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58號 原 告 郭以琳 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8日以114年度北補字第2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14年2月12日收受裁定,惟迄未依限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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