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EV-114-北簡-210-2025021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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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冠凱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 ,8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9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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