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EV-114-北簡-2121-2025031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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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21號 原 告 吳建宏 被 告 友創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欣蕾 被 告 何雨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何雨達之住所在臺北市士林區,被告友創資訊有 限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號,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