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EV-114-北簡-2170-2025031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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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惠君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