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EV-114-北簡-2202-2025031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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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阮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傅羿綺律師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22,14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891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裁判費3,320元,原告仍應補 繳裁判費12,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905號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60,648元 1 利息 60,648元 94年12月2日 110年7月19日 (15+230/365) 20% 189,587.31元 2 利息 60,648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3月13日 (3+237/365) 16% 35,411.79元 小計 224,999.1元 合計 285,647元 ㈡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4048號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82,378元 1 利息 82,378元 94年10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9+310/365) 18.25% - 148,074.46元 2 利息 82,378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3月13日 (9+194/365) 15% - 117,777.97元 3 違約金 94年11月3日 94年12月2日 1 - 150元 150元 4 違約金 94年12月3日 95年1月2日 1 - 300元 300元 5 違約金 95年1月3日 114年3月13日 230 - 600元 138,000元 小計 404,302.43元 合計 486,680元 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575號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416,735元 1 利息 96,700元 111年12月1日 114年3月13日 (2+103/365) 14.99% 33,081.12元 小計 33,081.12元 合計 449,816元 ㈣以上合計1,222,143元(計算式:285,647元+486,680元+449,81 6元=1,222,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