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EV-114-北簡-2228-2025031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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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228號 原 告 鈶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盛 被 告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2,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