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4-北簡-2302-2025031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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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0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章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洪章安給付買賣價金 ,惟查,被告洪章安已於113年6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