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EV-114-北簡-2304-2025032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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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0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吳思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 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 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3 4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80元( 計算式:3,580-500元=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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