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4-北簡-2332-2025031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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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32號 原 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芬 被 告 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事件,對被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第9條「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或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方法院」之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