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EV-114-北簡-2364-20250320-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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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64號 原 告 詹傑文 被 告 王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還款,僅有提出雙方對話記錄等,應係主張 口頭互為允諾約定之借款,而被告之戶籍地址在屏東縣,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起訴時之被告現在地亦在屏東縣,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簡列表可參,足見被告起訴時住所地、現在地確係在屏東縣,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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