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EV-114-北簡-2365-20250320-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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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曾容甄 被 告 方瑞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 捌拾陸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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