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EV-114-北簡-2403-2025032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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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4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被 告 陳保陵(即馬如君之繼承人) 王志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保陵(即馬如君之繼承人)、王志麟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457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 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扣除前已繳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285,610元) 1 利息 275,729元 96年7月23日 104年8月31日 (8+40/366) 19.71% 440,708.96元 2 銀行法47-1 275,729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2月5日 (9+158/365) 15% 390,137.65元 小計 830,846.61元 合計 1,116,4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