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瑕疵修補費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EV-114-北簡-2461-2025032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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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461號 原 告 黃姵寧 被 告 郭宥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瑕疵修補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3條:「除專屬管轄 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契約影本乙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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