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瑕疵修補費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EV-114-北簡-2461-2025032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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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461號 原 告 黃姵寧 被 告 郭宥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瑕疵修補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3條:「除專屬管轄 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契約影本乙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