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簡-2468-2025032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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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468號 原 告 陳碧華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865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債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金額208,160元 1 利息 208,160元 100年3月6日 104年8月31日 (4+179/366) 19.71% - 184,179.11元 2 利息 208,160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3月12日 (9+193/365) 15% - 297,526.22元 3 違約金 112年12月8日 114年3月12日 15 - 600元 9,000元 小計 490,705.33元 合計 698,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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