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EV-114-北簡-2548-2025032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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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548號 原 告 江承彬 被 告 林鉉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3,2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5,58 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3,200元外,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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