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簡-2554-2025033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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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554號 原 告 鍵銘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榮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8,281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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