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簡-2564-2025032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564號 原 告 蕭淑芬 被 告 呂威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請求確認被 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 存在,不得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13號裁定之系爭本票對原 告為強制執行等情。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 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679萬835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 審裁判費17萬8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50萬元) 1 利息 1650萬元 113年12月5日 114年3月24日 (110/365) 6% 29萬8356.16元 小計 29萬8356.16元 合計 1679萬8356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