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簡-2566-2025032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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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5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梁永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高樹鄉;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 中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屏東或新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兩造應訴及本件證據調查便利性,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