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EV-114-北簡-291-2025021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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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廖大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大瑋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 88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原告僅繳 納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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