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EV-114-北簡-294-2025011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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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4號 原 告 一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清泰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 原告應具狀補正依兩造簽訂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 輛參與經營契約第21條約定所為調處不成立之證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