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EV-114-北簡-317-20250324-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覃治平 被 告 林宜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1頁第31行關於「合計為100,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合計為1,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