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EV-114-北簡-329-2025032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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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2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被 告 蘇筱琳 詹育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5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