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EV-114-北簡-340-2025020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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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䒕霏(原名王威閔、王威鈞)間返還借款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5305元,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 ,原告繳納4520元,尚應繳納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