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EV-114-北簡-382-2025011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82號 原 告 汪怡瑋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本於其債務人之異議權請 求排除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3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其所 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881元(計算式如附表),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3,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