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EV-114-北簡-384-2025022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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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涂雲傑 被 告 高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請假,並於事後補正診斷證明書等 及聲請本件移轉管轄,既為本件言詞辯論後,始為本院所知悉,為求保障被告程序利益,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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