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EV-114-北簡-468-2025011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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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68號 原 告 傅建智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美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惟查,被 告曹美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同年3月2日死亡,則被告曹美完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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