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EV-114-北簡-468-20250117-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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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68號 原 告 傅建智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曹美完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具狀 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提出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共有物,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且屬形成之訴,須由共有人全體作為訴訟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所列被告曹美完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足見本件起訴當事人不適格,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有未補正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