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EV-114-北簡-51-2025012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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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1號 原 告 王富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 8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又於114年1月8日繳納裁判費4,08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4,08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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