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4-北簡-566-202502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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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李菁菁 被 告 毛傳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主張於屏東縣接受詐騙訊息受騙匯款,侵權 行為地在屏東縣,本院無管轄權,而被告住所地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