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4-北簡-566-202502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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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李菁菁 被 告 毛傳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主張於屏東縣接受詐騙訊息受騙匯款,侵權 行為地在屏東縣,本院無管轄權,而被告住所地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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