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4-北簡-671-202502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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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71號 原 告 吳榮宗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惠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萬634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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