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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4-北簡-746-202502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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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子源 被 告 郭明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查無兩造間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