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EV-114-北簡-79-2025010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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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9號 原 告 錢美均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蔚庭律師 被 告 廖湟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32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4,7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