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無償贈與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EV-114-北簡-799-2025022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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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陳奕廷(即陳玉燕) 楊濰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奕廷(即陳玉燕)、楊濰菱之戶籍地址分別在 屏東縣、高雄市楠梓區,有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可參,本件管轄法院分別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僅稱因訴外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云云,經核顯無所憑。審酌被告均在屏東縣有住居地,應訴最為便利,且本件無從分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