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4-北簡-861-202502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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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1號 原 告 吳惠如 被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且本件票據之付款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亦有本票影本乙紙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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