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4-北簡-9-2025022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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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定114年2月27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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