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4-北簡-940-202502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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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40號 原 告 楊媛媞 上列原告與被告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 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 ,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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