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EV-114-北簡-979-2025020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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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79號 原 告 饒明奇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華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王文華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王文華等返還借 款,惟被告王文華業於113年6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則被告王文華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是原告就被告王文華之起訴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