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4-北簡-991-2025022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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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91號 原 告 謝孟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瓉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惟原告於起 訴狀上所載聲明僅為敘述本件事實及理由,並未明確表明其對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致原告對於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亦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費用及特定審判範圍,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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