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4-北補-10-2025010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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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呂宜哲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輇能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參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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