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EV-114-北補-102-2025011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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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婷即臺中市私立傑弗遜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 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2,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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