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EV-114-北補-103-20250115-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光救護車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 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