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EV-114-北補-106-202501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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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遠銀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善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5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