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EV-114-北補-120-2025021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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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羅章奇即海銳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6,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