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3
案號
TPEV-114-北補-121-20250223-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林文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