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EV-114-北補-138-202501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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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8號 原 告 京彩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紘宇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野餐坊即汪瑩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 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商業登記資料,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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