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EV-114-北補-146-2025012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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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張勝鈞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桂大正律師 被 告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動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子倫 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趙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0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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