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EV-114-北補-147-2025012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王樣福 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燁、許竣銘、余承翰、許竣閔、柯清波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