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EV-114-北補-149-2025021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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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宏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